没事哈啦

Sitetag5438

2013年10月19日 星期六

通往內心深處的路是耳朵

通往內心深處的路是耳朵

 
妻子:『我跟講什總是這耳進,那耳出,講跟不講都一樣。』
丈夫:『我跟講什總是兩隻耳進,一張嘴巴出,講比不講更糟。』
在這個日益講究溝通的年代,人們似乎變得愈來愈難以溝通。    

可以隨便去問一個人際關係不好,或是夫妻失合的人,這樣?
如果他們有想過正的原因,通常都會得到同一個答案,就是─我們根本無法溝通。 

這是的,這世界上所有的衝突、誤解大都是因溝通不良所造成。
說了一些話,但對方卻將想成另一些話;
或者對方說了一些事,卻將當成是另外一件事。

 們只關心著自己想說的話,或只聽進去自己想聽的話,
這也難怪雙方的『溝』會愈愈深,愈愈『不通』。
到處普遍都有這種情形,
許多婚姻諮詢顧問和離婚專業律師會告訴,他們天天在聽委託人抱怨:
『他(或)根本沒在聽我說話!』 

不少企業的老、職場的主管也常有過類似的煩惱,
他們以已經把自己的意思說得夠清楚了,
卻發現下面的人根本沒聽到他們說了什。 

也有相同的困擾
或者是他們所說的那種人?

傑克是夢幻西餐廳裡新來的服務生。
這天上有兩個客人用完主菜牛排之後,傑克走過去幫他們把餐盤收走,
並問他們,料是要咖是茶。

一個人說:『我要茶。』
另一個人說:『我也是,麻煩幫我看一下裝紅茶的玻璃杯乾不乾淨。』

一會兒,傑克端來兩杯茶,問他們:『這是們的茶,
請問位先生要乾淨的杯子?』 

可曾注意到這種情形?
當別人正對著說話時,是那地忙碌,
忙著準備要接著說什、忙著弄楚對方說的是對或錯,
或是腦子已被別的人、別的事塞滿了……
所以只能聽到片段的訊息,最後的結果也就『半調子』,
就像那位服務生一樣。 
這就是大家溝通不良的主要原因──根本就沒有在溝通。

 『傾聽』才是溝通的第一步。
許多人常會用主觀認知來揣測說話者的意思,並先入主地下判斷,
因而無法正聽進去對方所說的話;

其次,聽者也可能急於將自己的感受、經驗或意見告訴對方,
以致於最後常變成了雞同鴨講、各說各話。 

可以注意一下,兩個人在談論某件事時,他們會從別人的談話裡幾句話,
然後將自己想說的話依附在那些話上面,再繼續講。

溝通已經變成這大的一個難題,每一個人都覺得無法跟別人溝通,
問題到底出在裡?在於願意『傾聽』的人實在太少,不是

我有一位病人,曾陷入沮喪憂鬱的深淵中,想把自己的感受告訴父母。
第一次說:『我覺得了無生趣。』可是父母毫不在意。
後來又對父母說不想活了,但雙親仍不以意,
只回道:『別再胡思亂想了!』終於自殺,最後所幸救活。

當父母到醫院才心急如焚地說:『做?
有什不能解決的,不早告訴我們。』

各位不難想像,聽到這話的女孩,心裡會有多難過。

用心『傾聽』是一種愛的表現,而家庭或婚姻則是這種表現的最好場所。
可惜的是,很多父母、配偶從不用心聽對方說話。

『傾聽』代表耐心、開放與想要瞭解對方的誠意,這些都屬成熟人格的修養。
心理醫師在協助家庭或婚姻失和時,最主要的工作往往就是他們彼此『傾聽』。 
光說不聽、聽了卻不瞭解,
就好像把一截電線剪成兩段,然後頭,還指望某個東西會發亮一樣,
想,這可能? 

正的聆聽,就必須把所有的成見、預設、判斷、 信仰都擺在一邊。
只要的心處在接受的狀態,才可能進入對方的內心世界,
正瞭解『他在說什?』『的意思是什?』 

溝通的目的是『瞭解』而非『改變』

伏爾泰曾說:『通往內心深處的路是。』

 早在兩千年前,希臘哲人戴奧尼斯也說過:
『上天給我們兩個耳、一個嘴巴的意思,就是要我們多聽少說。』 

的確,一雙願意聆聽的耳,遠比一張愛說話的嘴巴更受歡迎。

我們都知道說話沒被對方傾聽是多令人挫折沮喪的事,
但我們又有多少人曾正靜下來聽聽別人的心聲?

父母抱怨孩子不聽話,孩子埋怨父母只會說
先生指責太太意見太多;
太太責怪先生不聽別人的意見;
就連一些同事、同學、朋友,我們也因太忙或太懶,而忘了去傾聽他們的心事。

要知道,溝通的目的是了…『瞭解對方』,而不是『改變對方』。

 多數的人有種謬誤,以溝通就是要表達自己的看法,
希望對方能改變,改變成喜歡的樣子,
這顯然『扣錯了釦子』,往住很多的衝突和誤會也由此而生。

記住,重要的不是『講』什而是『聽』什

正成功的溝通就是:『無我』的傾聽,
靜靜地聆聽對方的想法及憤怒和失望,
而不加任何否定或批判,這就對了!

心中執著的檸檬樹

長長一段日子裡,談起某個人、某件事,
心中的檸檬樹就會掉下一顆酸檸檬,
酸得我們的心七竅生煙、鼻酸淚流、痛苦不已! 

但漸漸地你會發現,這棵檸檬樹其實是覺醒之樹
掉下的每一顆檸檬都標示著每個人這一生的功課與執著處! 

什麼是執著?
放不下的就是執著!
讓人煩惱、痛苦的就是執著! 

每個人的檸檬樹上都掛著不同的酸檸檬
"家庭"的酸檸檬大顆又普遍,
幾乎人人都有,四季長年都茂盛!

"比較"的酸檸檬從我們進到學校的體制就開始掛上;
出社會後工作交朋友的人我是非、名利、權勢,
單身與婚姻、伴侶與子女、樣貌與年齡……
都會在人生的不同階段高高掛上,
酸楚我們的心、痛苦我們的情! 

雖然我們努力奮鬥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活得更好、更自在,
不過慢慢你會發現,當你擁有越多,酸檸檬的數量也跟著多了起來,
並且越來越大顆-生起你憂慮不安的強度也越來越大。 

是不是我們一輩子只能任其酸楚、痛苦?
當然不是! 
執著"”害怕被看穿,所以總變換不同的形式搗蛋
—貪念、瞋恨、愚癡、傲慢和懷疑等等都是!

話說"人生如戲""人生皆虛幻""芝麻會開門""心想會事"都是真的! 
試試看,對著酸檸檬說「你好!原來你是我的執著!」 
然後什麼都不必做、不必說、不加評論,溫柔微笑地看著它就可以了! 
它真的不會動也不敢動!因為你看穿它的把戲了!
就像魔術被拆穿一樣無趣,酸檸檬臣服於你,不搗蛋、不再酸你的心了,
並且會越來越小,直至消失! 
執著在被自己看見的同時就不再存在了! 

錯誤的法律觀念(作者:王麗能律師)

第一則
正確觀念:「簽名」有效,用「印章」代簽名也有效。
錯誤觀念:簽名無效,蓋章才有效。

第二則
正確觀念: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,不能向個人要。
錯誤觀念: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。

第三則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只有「告訴乃論」之罪,
如果和解可以「撤回告訴」結案;
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「非告訴乃論」之罪,
民事和解後,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。
錯誤觀念: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。

第四則
正確觀念: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,夫債妻不用還。
錯誤觀念:父債子還、夫債妻還。

第五則
正確觀念: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,
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。
錯誤觀念: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,您就能享有抵押權。

第六則
正確觀念: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,不需登記,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。
錯誤觀念: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。

第七則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,民事案件無關犯罪,
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。
錯誤觀念:民事被告也會坐牢。

第八則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,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,
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,婚姻關係才消滅。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,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。

第九則
正確觀念:女兒也好,養子也好,都享有繼承權,
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。
錯誤觀念:女兒是潑出去的水,沒有繼承權;
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。

第十則
正確觀念:繼承遺產不但繼承「權利」,同時也要繼承「義務」,
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。
錯誤觀念: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。

第十一則
正確觀念:離婚後,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,
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。
錯誤觀念:離婚後,子女均歸父親監護。

第十二則
正確觀念:案件必須等「確定」勝訴才算勝訴。
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,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。
錯誤觀念: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,官司就贏了。

第十三則
正確觀念: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,
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,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,
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。
錯誤觀念: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,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。

第十四則
正確觀念: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,
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。
錯誤觀念: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。

第十五則
正確觀念:知名品牌的圖樣(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,
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,
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,絕對划不來。
錯誤觀念: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(LOGO)好看又好賣,
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。

第十六則
正確觀念: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,
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「登記」為準
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,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。
錯誤觀念:一地數賣時,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。

第十七則
正確觀念: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,
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。
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。
錯誤觀念:親人不能作證。

第十八則
正確觀念: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,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。
錯誤觀念:孩子是我的,我高興打就打。

第十九則
正確觀念: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,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,
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,父母不能作主。
錯誤觀念: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。

第二十則
正確觀念: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,任何人都可以干涉。
錯誤觀念: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,別人管不著。

第二十一則
正確觀念:與其請律師見證,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。
錯誤觀念: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。

第二十二則
正確觀念:契約簽訂生效後,除非「雙方合意」解除契約,
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,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。
錯誤觀念: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。

第二十三則
正確觀念:「收養」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,
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,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,
因此要慎重。
錯誤觀念:為了讓孩子從母姓,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。

第二十四則
正確觀念: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,
除有特別規定外,原則上以「被告」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錯誤觀念: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。

第二十五則
正確觀念: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,
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,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,
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,不是開玩笑的。
錯誤觀念: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。

第二十六則
正確觀念: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,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。
錯誤觀念: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。

第二十七則
正確觀念:只要雙方意思一致,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。
錯誤觀念:沒有書面,契約就不成立。

第二十八則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
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,離婚不生效。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。

第二十九則
正確觀念: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,
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。
錯誤觀念: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。

第三十則
正確觀念:所謂契約必須是「雙方」合意的內容,
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,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。
錯誤觀念:送貨單上「片面」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。

第三十一則
正確觀念: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,
必須加註「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」的約定,
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。
錯誤觀念: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,
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,都可直接強制執行。

第三十二則
正確觀念: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「暫時」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,
交保並不等於無罪。
錯誤觀念:交保就是無罪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