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往內心深處的路是耳朵
妻子:『我跟你講什麼,你總是這耳朵進,那耳朵出, 講跟不講都一樣。』
丈夫:『我跟妳講什麼,妳總是兩隻耳朵進, 一張嘴巴出,講比不講更糟。』
在這個日益講究溝通的年代, 人們似乎變得愈來愈難以溝通。
你可以隨便去問一個人際關係不好,或是夫妻失合的人,為什麼會 這樣?
如果他們有想過真正的原因,通常都會得到同一個答案, 就是─我們根本無法溝通。
這是真的,這世界上所有的衝突、誤解大都是因為溝通不良所造成。
或者對方說了一些事, 而你卻將它當成是另外一件事。
你們只關心著自己想說的話,或只聽進去自己想聽的話,
許多婚姻諮詢顧問和離婚專業律師會告訴你 ,他們天天在聽委託人抱怨:
『他(或她)根本沒在聽我說話!』
不少企業的老闆、職場的主管也常有過類似的煩惱,
他們以為已經把 自己的意思說得夠清楚了,
卻發現下面的人根本沒聽到他們說了什麼 。
你也有相同的困擾嗎?
或者你是他們所說的那種人?
傑克是夢幻西餐廳裡新來的服務生。
這天晚上有兩個客人用完主菜牛 排之後,傑克走過去幫他們把餐盤收走,
並問他們,飲料是要咖啡還 是茶。
一個人說:『我要茶。』
另一個人說:『我也是, 麻煩幫我看一下裝紅茶的玻璃杯乾不乾淨。』
一會兒, 傑克端來兩杯茶,問他們:『這是你們的茶,
請問哪位先生要乾淨的 杯子?』
你可曾注意到這種情形?
當別人正對著你說話時,你是那麼地忙碌,
或是你的 腦子已被別的人、別的事塞滿了……
所以你只能聽到片段的訊息, 最後的結果也就『半調子』,
就像那位服務生一樣。
這就是大家溝通不良的主要原因──根本就沒有在溝通。
『傾聽』才是溝通的第一步。
其次, 聽者也可能急於將自己的感受、經驗或意見告訴對方,
你可以注意一下,兩個人在談論某件事時,他們會從別人的談話裡抓 幾句話,
然後將自己想說的話依附在那些話上面,再繼續講。
我有一位病人,曾陷入沮喪憂鬱的深淵中,她想把自己的感受告訴父 母。
她第一次說:『我覺得了無生趣。』可是父母毫不在意。
後來她 又對父母說她不想活了,但雙親仍不以為意,
只回道:『 別再胡思亂想了!』她終於自殺,最後所幸救活。
當父母趕到醫院才 心急如焚地說:『妳好傻,為什麼這麼做?
有什麼不能解決的,為什 麼不早告訴我們。』
各位不難想像,聽到這話的女孩, 心裡會有多難過。
用心『傾聽』是一種愛的表現, 而家庭或婚姻則是這種表現的最好場所。
可惜的是,很多父母、 配偶從不用心聽對方說話。
『傾聽』代表耐心、 開放與想要瞭解對方的誠意,這些都屬成熟人格的修養。
因為光說不聽、聽了卻不瞭解,
你想,這可能嗎?
要真正的聆聽,就必須把所有的成見、預設、判斷、 信仰都擺在一邊。
只要你的心處在接受的狀態,你才可能進入對方的 內心世界,
真正瞭解『他在說什麼?』『她的意思是什麼?』
溝通的目的是『瞭解』而非『改變』
伏爾泰曾說:『 通往內心深處的路是朵。』
早在兩千年前,希臘哲人戴奧真尼斯也說過:
『上天給我們兩個耳 朵、一個嘴巴的意思,就是要我們多聽少說。』
的確,一雙願意聆聽的耳朵,遠比一張愛說話的嘴巴更受歡迎。
太太責怪先生不聽別人的意見;
要知道,溝通的目的是為了…『 瞭解對方』,而不是『改變對方』。
多數的人有種謬誤,以為溝通就是要表達自己的看法,
這顯然『扣錯了釦子』, 往住很多的衝突和誤會也由此而生。
記住,重要的不是『講』什麼, 而是『聽』什麼。
真正成功的溝通就是:『無我』的傾聽,
而不加任何否定或批判, 這就對了!
心中執著的檸檬樹
長長一段日子裡,談起某個人、某件事,
酸得我們的心七竅生煙、 鼻酸淚流、痛苦不已!
但漸漸地你會發現,這棵檸檬樹其實是覺醒之樹
— 掉下的每一顆檸檬都標示著每個人這一生的功課與執著處!
什麼是執著?
放不下的就是執著!
讓人煩惱、痛苦的就是執著!
每個人的檸檬樹上都掛著不同的酸檸檬
—"家庭"的酸檸檬大顆又普 遍,
幾乎人人都有,四季長年都茂盛!
"比較"的酸檸檬從我們進到學校的體制就開始掛上;
單身與婚姻、 伴侶與子女、樣貌與年齡……
都會在人生的不同階段高高掛上,
雖然我們努力奮鬥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活得更好、更自在,
是不是我們一輩子只能任其酸楚、痛苦?
當然不是!
執著"”害怕被看穿,所以總變換不同的形式搗蛋
—貪念、瞋恨、 愚癡、傲慢和懷疑等等都是!
話說"人生如戲"、"人生皆虛幻"、"芝麻會開門"、"心想會事 成"都是真的!
試試看,對著酸檸檬說「你好!原來你是我的執著!」
然後什麼都不必做、不必說、不加評論, 溫柔微笑地看著它就可以了!
它真的不會動也不敢動!因為你看穿它的把戲了!
並且會越來越小,直至消失!
執著在被自己看見的同時就不再存在了!
錯誤的法律觀念(作者:王麗能律師)
第一則
正確觀念:「簽名」有效,用「印章」代簽名也有效。
錯誤觀念:簽名無效,蓋章才有效。
第二則
正確觀念: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,不能向個人要。
錯誤觀念: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。
第三則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只有「告訴乃論」之罪,
如果和解可以「 撤回告訴」結案;
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「非告訴乃論」之罪,
錯誤觀念: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。
第四則
正確觀念: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,夫債妻不用還。
錯誤觀念:父債子還、夫債妻還。
第五則
正確觀念: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,
錯誤觀念: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,您就能享有抵押權。
第六則
正確觀念: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,不需登記, 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。
錯誤觀念: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。
第七則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,民事案件無關犯罪,
錯誤觀念:民事被告也會坐牢。
第八則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, 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,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,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。
第九則
正確觀念:女兒也好,養子也好,都享有繼承權,
錯誤觀念:女兒是潑出去的水,沒有繼承權;
第十則
正確觀念:繼承遺產不但繼承「權利」,同時也要繼承「義務」,
錯誤觀念: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。
第十一則
正確觀念:離婚後,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,
錯誤觀念:離婚後,子女均歸父親監護。
第十二則
正確觀念:案件必須等「確定」勝訴才算勝訴。
錯誤觀念: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,官司就贏了。
第十三則
正確觀念: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,
錯誤觀念: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, 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。
第十四則
正確觀念: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,
錯誤觀念: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。
第十五則
正確觀念:知名品牌的圖樣(LOGO) 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,
錯誤觀念: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(LOGO)好看又好賣,
第十六則
正確觀念: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,
至於不動 產的所有權是以「登記」為準,
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 取得,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。
錯誤觀念:一地數賣時, 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。
第十七則
正確觀念: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,
錯誤觀念:親人不能作證。
第十八則
正確觀念: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,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。
錯誤觀念:孩子是我的,我高興打就打。
第十九則
正確觀念: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,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,
錯誤觀念: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。
第二十則
正確觀念: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,任何人都可以干涉。
錯誤觀念: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,別人管不著。
第二十一則
正確觀念:與其請律師見證,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。
錯誤觀念: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。
第二十二則
正確觀念:契約簽訂生效後,除非「雙方合意」解除契約,
錯誤觀念: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。
第二十三則
正確觀念:「收養」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,
因此要慎重。
錯誤觀念:為了讓孩子從母姓,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。
第二十四則
正確觀念: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,
錯誤觀念: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二十五則
正確觀念: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,
錯誤觀念: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。
第二十六則
正確觀念: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,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。
錯誤觀念: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。
第二十七則
正確觀念:只要雙方意思一致,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。
錯誤觀念:沒有書面,契約就不成立。
第二十八則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,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。
第二十九則
正確觀念: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,
錯誤觀念: 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。
第三十則
正確觀念:所謂契約必須是「雙方」合意的內容,
錯誤觀念:送貨單上「片面」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。
第三十一則
正確觀念: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,
必須加註「 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」的約定,
錯誤觀念: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,
第三十二則
正確觀念: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「暫時」 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,
交保並不等於無罪。
錯誤觀念:交保就是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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